附件1
厦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服务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参照《福建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试行)》(闽教思〔2018〕9号),遵循教育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公益性原则,结合厦门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基地”,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创办的,具备承接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运营良好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现有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博物馆、生态保护区、自然景区、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示范性农业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以及大型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基地等优质资源单位。基地建设与服务标准(试行)见附表。
本《标准》包含4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53个三级指标,总分600分。依据《标准》按照评价总分分值将基地从高到低评定为甲级(达到500分)、乙级(达到450分)、丙级(达到400分)。获评丙级的,列为市级研学基地培育对象;获评乙级的,予以准入和挂牌;获评甲级的,推荐作为省级研学基地培育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