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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改非营利性,厦门这样做!还有……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公众号转载  来源: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10-30 13:40:33

     今天来说说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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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6部门发文
    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通知指出,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纳税,应如实开具发票。
     
     
    通知强调,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上下滑动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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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
     
     
     
    (一)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二)执行预收费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三)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二、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
     
     
     
    (四)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分类明确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五)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六)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七)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三、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
     
     
     
    (八)加强协同监管。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学科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强化风险预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十)加强行业自律。各地要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十二)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十三)组织开展排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内容,组织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区、市)须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排查整改情况分别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0月21日
     
    再来说说厦门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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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三部门近日发文要求
     
    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来看详情
     
    近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营改非”,是国家政策,不是厦门独有的。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图片
     
    网站截图
     
     
     
    登记对象
     
     
    我市现有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的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通知特别指出
    各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
    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时间要求
     
     
    2021年前完成全市现有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那么
    问题来了——
     
     
    转为非营利性机构,意味着什么?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何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表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办学收益、税收、扶持政策等区分,其中最重要的办学收益上是这样区分:
     
    图片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也就是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能用于分配、向外投资或用于投资人的经济回报(对内部职工工资的自主调整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也有清晰的规定,其中在设立目的上:
     
     
    营利性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简而言之
     
    “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就是要求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体现在机构的经营应以公益为目的,不以市场化的营利目的作为自己经营宗旨,举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目的不是谋求“利润分配”。
     
     
     
    但是,这里有个误区,不是说培训机构不赚钱甚至亏本就是非营利,而是说不以赚钱为目的才是非营利,要看的是办学的宗旨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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