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集体户人员,其所生子女可随父随母申报出生落户。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给予办理出生申报。
二、父母双方为我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人员,其所生子女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父(母)一方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人员,另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可落户本市单位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户口,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给予办理出生申报。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我市在校学生集体户人员,其所生子女申报出生落户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办理出生申报。
四、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五、办理出生申报时,如果父(母)一方户口在本省,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孩子是否落户;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需提供省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父(母)户口原为省外,迁入本市前出生的,需提供省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免费咨询加微信,ixm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