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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人才“留厦”政策正式发布!5年内5折租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xmhouse  来源: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9-23 09:59:50

     就在近日厦门正式发布人才“留厦”政策

     
      5年内5折租房!
     
      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
     
      我市推出面向新就业大学生等
     
      青年群体的重磅福利
     
     
      就在9月21日,《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重点解决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来厦5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意见有效期为5年。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的保障力度,促进我市引才、留才、聚才。
     
      对象
     
      30周岁及以下
     
      今年首次来厦就业创业
     
      此次政策保障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可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来厦就业的,申请人应提供于2021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期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供于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申请人须按规定于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标准
     
      配租面积每人不超40㎡
     
      租金补贴5000-8000元
     
      意见明确了保障标准和方式,即采取“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
     
      具体保障方式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给予调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租金补贴标准,各区(管委会)按照思明、湖里每人每年8000元,集美、海沧每人每年6000元,同安、翔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本意见可与本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同步享受;本意见与各区现有人才房租补贴政策不一致的,按“补贴标准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方式
     
      就近申请配租房源
     
      自行租房有补贴
     
      意见指出,实物配租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已筹集的房源分批次面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申请。实物配租遵循就近分配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就近申请配租;若所在行政区无可配租房源,可在相邻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鼓励岛内保障对象到岛外居住,岛外保障对象原则上不调剂到岛内居住。若工作区域调整,可申请调整配租房源地点。
     
      租金补贴方面,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保障且自行租房的,各区(管委会)按区域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若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内尚有可分配的优惠房源,但申请人不选择实物保障的,不得再申请租金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向保障对象提供五折租金实物配租的,优惠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由财政补贴。
     
      市住房局介绍,目前,我市正在着手意见实施的前期相关工作。申请受理的起始时间、办事指南将后续公布。
     
      政策咨询电话:0592-2859106(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5:30-17:30)
     
      申请及配租流程
     
      申请
     
      申请人通过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全程网办。
     
      审核公示
     
      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住房、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区(管委会)审核提供数据支持。审核通过后,在各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配租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管委会)组织实物配租;对申请租金补贴的,户籍已迁入本市的按年发放,户籍未迁入本市的每半年发放一次。
     
      退出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1. 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满5年;
     
      2. 申请人或配偶通过购房、继承、赠予等方式已取得自有住房的;
     
      3. 申请人及配偶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后,在厦连续满一年未就业的;
     
      4. 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或出现转租转借违规行为的;
     
      5. 已享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6. 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关键词:


    作者:xm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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