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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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的台湾青年、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持“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在我市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2、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3、在本市及异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4、在本市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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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具结书
(备注: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
3.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首期款)支付凭证;
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5.主借款人还款账号,二手房的应提供卖方银行收款账号及开户名称;
6.《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 ;
7.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及“委托代理合同”
8.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及“委托代理合同”
9.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房号单
1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房号单
1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⑴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⑵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⑶区级(含)以上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翻建、大修的审批材料⑷代建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
1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⑴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
⑵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⑶区级(含)以上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翻建、大修的审批材料⑷代建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
说明:(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以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村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二)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取得区级(含)以上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审批材料的十八个月内或取得所建房屋《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的半年内申请。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取得区级(含)以上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翻建或大修审批材料后的一年内或取得所建房屋《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的半年内申请。
(四)异地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调整为流动性调节系数低于1时,暂停异地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流动性调节系数高于(含)1时,恢复异地贷款业务和商转公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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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正常服务时间;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正常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00 – 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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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C厅37、38号窗口(云顶北路842号一楼C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