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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埔、南沙人才购房,限售3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公众号转载  来源: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4-03 19:05:32

    刚刚,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房地产的重磅消息!

    我们来划重点:

    一、买不起房的人又多了一条路,政府会加大租赁住房的供应

    二、新房备案价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证

    三、黄埔、南沙人才购房,限售3年

    四、投机经营贷购房将被严打

    五、严查不按备案价销售、捂盘

    附官方原文和链接:http://www.gz.gov.cn/zwgk/fggw/sfbgtwj/content/post_7205137.html

    穗府办函〔2021〕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和监管

      严格落实住宅用地分类调控要求,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合理适度集中发布住宅用地出让信息,全年分三批次集中出让住宅用地,全面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有序推进落实《广州市2021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在部分区域采用“限房价,竞地价”出让,完善房价地价联动出让模式,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供签署的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

      进一步加大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在以往“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基础上,统筹增加地块内配建的租赁住房面积。

      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严厉打击捂地囤地行为,加大力度督促已供应住宅用地开工建设。

      二、全面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三、进一步做好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

      通过享受人才政策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进一步严格人才资格审核,坚决打击投机行为。实施分区精准调控,进一步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的价格备案指导。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贷管理,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和住房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大收入认定标准、债务收入比的核查力度,严防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客户的借款用途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私自改变用途,要求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房地产市场融资。

      五、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继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检查,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无证销售、虚假房源销售、虚假宣传、不按政府备案价销售、价外加价、捂盘惜售、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套取经营贷和消费贷支付购房款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

      各媒体、网络平台账号及网络群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对不实传播房地产政策和市场运行情况、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言论、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2021年4月3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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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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