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新修订的《职教法》的种种解读
教育部终于发声:
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是误读
昨天,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
图片来源:微言教育
新修订职教法将于5月1日实施。
《新京报》记者问起了新的职教法中取消“普职分流”的提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做了澄清。
以下是问答实录
Q
新京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A
陈子季:
我们也注意到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
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份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我们已经作出了明确回复。这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我们把握:
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
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
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普职协调发展是啥意思?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要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总的来说,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为每一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新职教法亮点
陈子季还介绍了新修订《职教法》的亮点。
他说,在我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法的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亮点一
第一, 新法凝聚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
比如,在类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
再比如,在育人模式上,坚持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到职业学校的教材,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
还比如,在价值追求上,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亮点二
第二, 新法回应了社会和群众的重要关切。
比如,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一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职业教育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新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
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些都充分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这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又比如,为不同禀赋的学生提供了多种成才的可能。新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学习成果互通互认。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再比如,营造公平环境,破除就业的“门槛”。新法明确提出: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取、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都能“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
亮点三
第三, 新法破解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
一是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
二是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法增加规定: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的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三是破解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也是堵点。新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的举措: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除此之外,新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做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陈子季说,总之,新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保障体系,为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明确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等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他说,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也可以预期,修订完善后的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